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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11-8 00:10:00
雾霾限行我反对
近期我大保定市最严厉限行规定即将出台,究竟治霾效果如何我不抱期望,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说,我反对。
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。从这个角度讲,车主已经全款购车并且足额缴纳各种税费,那么自然享有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范围内自由通行的权力。那么限行无疑是对车主物权的侵犯。
机动车尾气排放固然是大气污染源之一,但并非主要来源。治理好大气污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,重点更是在于减少污染物排放、严控高耗能、高污染行业、加快调整能源结构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。而限制机动车行驶,显然只是一项临时性、短暂性的应急措施。而为了防止公权力对私有权利的侵害,应当将限行这种应急强制措施予以严格限制,仅应当作为临时性、短暂性的应急措施,而不能随意、频繁使用。
《行政强制法》第3条第2款规定,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,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。似乎为雾霾污染治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,然而,雾霾作为现阶段我市经常出现的一种天气现象,显然与地震、海啸、台风、洪水、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显著不同。查阅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气象法》、《自然灾害救助条例》及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》等规定,均未将雾霾污染天气作为自然灾害明确列出,由此机动车限行措施法律依据不足。
一项政策出台能不能得到群众拥护,在于是不是合情合理合法。我想问一问制定政策的领导们,严冬将至,面对无数在寒风中瑟缩的孩子,你们的限行政策情何以堪;面对高价购车并缴纳高额附加费,使用税,高价加油的车主,一年三个月的限行是不是蛮不讲理;在依法治国的今天,你们不经人大授权,法律允许就随意限制车主自由出行,是不是无法无天。
对于这样的限行政策,我想大声告诉你,我反对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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